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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國資出租不得超5年 須以中介評估價為底價

作者: 時間:2016年11月30日 信息來源:來源:金羊網(wǎng)-新快報

  廣州市財政局發(fā)文要求開展國資管理自查自糾

  新快報訊 記者占文平報道 廣州市財政局昨日出通知,要求各市直部門對照以往各年度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檢查發(fā)現(xiàn)的問題,全面開展國資管理自查自糾。通知還稱,該局接下來將定期開展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審批,以及非稅收入上繳情況等事項的專項檢查,發(fā)現(xiàn)造成國資流失的將嚴格追責。通知要求,國資出租期不得超過5年,須以中介評估價為底價實行公開招租。

  要求各部門開展全面自查自糾

  這份名為《廣州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市直行政事業(yè)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要求,各主管部門應當切實承擔好本部門和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的組織管理職責,進一步加強本部門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國資收益收繳等事項的審核和監(jiān)督管理;各行政事業(yè)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國資收益收繳等事項,應當建立專項管理制度。

  通知還要求,各單位應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對照國家、省和廣州市行政事業(yè)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以及以往各年度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檢查發(fā)現(xiàn)的問題,重點對是否存在未經審批擅自進行資產配置、資產處置、對外出租、出借行為等問題展開自查,對違反規(guī)定的資產管理事項應及時給予清理糾正。

  列出自查自糾四方面重點內容

  這份通知還具體列出了自查自糾的四個方面重點內容。其中針對此前審計報告中暴露出的國資物業(yè)出租問題,通知要求,各單位須嚴格控制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確需出租出借的,應按《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屬于國有資產出租的,必須以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評估的價格作為底價實行公開招租,租賃期限原則不得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無法公開招租的國有資產,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采取其它方式出租。

  同時,建立出租出借資產臺賬制度。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下屬行政事業(yè)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監(jiān)督管理,建立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管理臺賬,列明項目批準部門、批準時間、公開招租情況、出租出借時間、合同編號、租金收入、租金上繳情況等內容,于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將本部門的出租出借臺賬報市財政局征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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