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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高級工程師職稱申報怎么樣去申請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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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工程師職稱申報怎么樣去申請資質 詳細信息

如拍賣,在合同實質成立之前并無任何書面的形式。

(3)國際公約要求不應對合同形式進行限制。立法應當與市場經濟的國際慣例一致,這已成為我國的共識。雖然目前許多國家對合同形式有要式要求,但大多數(shù)市場經濟國家并未改變“不要式為主”的狀況,要式僅是對不要式合同的一種例外要求。在國際公約中也存在著“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如《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雖然我國對國際公約的這方面的規(guī)定聲明保留,但從有利于國際貿易的角度考慮,我國也應建立起合同形式以不要式為主的立法體系。

(4)電子技術對合同形式的革命。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和電子郵件(Email)等電子技術的發(fā)展,使信息交流更為快捷,訂貨和履約更為迅速。并且電子技術實現(xiàn)了訂立合同無紙化,在這種形勢下對合同形式的嚴格要求無疑將極大地阻礙新技術的發(fā)展和應用。

3.要約應當符合哪些條件要約與要約邀請有什么區(qū)別

答: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被要約人。要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具體地講,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要約必須是對相對人發(fā)出的行為,必須由相對人承諾,雖然相對人的人數(shù)可能為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另外,要約必須具備合同的一般條款。

要約與要約邀請區(qū)別表現(xiàn)在:(1)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而要約邀請的內容不具體確定;(2)要約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邀請對行為人不具有合同意義的約束力。

4.哪些合同是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由于合同當事人一方本身的原因,對合同主要內容發(fā)生誤解,產生錯誤認識。重大誤解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發(fā)生的誤解,如果是合同訂立后發(fā)生的事實,且一方當事人訂立時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沒有預見到,則不屬于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3)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5.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提供人有哪些限制

答: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在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6.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惡意磋商,是指一方沒有訂立合同的誠意,假借訂立合同與對方磋商而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的行為。如甲施工企業(yè)知悉自己的競爭對手在協(xié)商與乙企業(yè)聯(lián)合投標,為了與對手競爭,遂與乙企業(yè)談判聯(lián)合投標事宜,在談判中故意拖延時間,使競爭對手失去與乙企業(yè)聯(lián)合的機會,之后宣布談判終止,致使乙企業(yè)遭受重大損害。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是指以涉及合同成立與否的事實予以隱瞞或者提供與事實不符的情況而引誘對方訂立合同的行為。如代理人隱瞞無權代理這一事實而與相對人進行磋商;施工企業(yè)不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而謊稱具有;沒有得到進(出)口許可而謊稱獲得;故意隱瞞標的物的瑕疵等等。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主要指當事人一方對附隨義務的違反,即違反了通知、保護、說明等義務。

(4)違反締約中的保密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該商業(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發(fā)包人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或者合同談判中知悉對方的商業(yè)秘密,如果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哪些情形之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8.合同當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答:應當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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