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電子衡器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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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供應杭州四方電子吊鉤稱 10噸無線吊磅 50噸藍箭吊鉤稱 50噸四方電子吊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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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產(chǎn)品產(chǎn)地:上海
  • 產(chǎn)品品牌:實干
  • 包裝規(guī)格:ocs
  • 產(chǎn)品數(shù)量:10000
  • 計量單位:臺
  • 產(chǎn)品單價:1236
  • 更新日期:2019-02-20 09:03:35
  • 有效期至:202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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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杭州四方電子吊鉤稱 10噸無線吊磅 50噸藍箭吊鉤稱 50噸四方電子吊磅 詳細信息

杭州四方電子吊鉤稱 10噸無線吊磅 50噸藍箭吊鉤稱 50噸四方電子吊磅
電子吊秤計量要求: 
2.1 最大允許誤差 
2.2.1 電子吊秤加卸標±準載荷時的最大允許誤差 
  GB/T11883-2002 
   最大允許誤差 標準載荷m以檢定分度值e表示 Ⅲ IIII 
±0.5e 
±1.0e 
±1.5e 0≤m≤500 
500
2000
50
200
2.1.2 使用中檢驗的最大允許誤差,是表中規(guī)定的最大允許誤差的兩倍。 
2.1.3 誤差計算的基本規(guī)則 
2.1.3.1 影響因子 
各種誤差應在標準測試條件下測試,當測定一個因子的影響效果時,其他所有的影響因子也應保持穩(wěn)定在接近正常值。 
2.1.3.2 化整誤差的消除 
  電子吊鉤秤應消除任何包含于數(shù)字示值中的化整誤差。 
 2.1.3.3 凈重值的最大允許誤差 
  最大允許誤差均適用于除皮后的凈重值,預置皮重值除外。 
  2.1.4 誤差分配 
  對電子吊秤各模塊單獨測試時,應按JJG555-1996中4.4.4規(guī)定進行誤差分配。 
  2.1.4 檢定時的測試 
  提交測試的電子吊秤應進行整機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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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稱量結果間的允許誤差 
  不管稱量結果如何變化,任何一次稱量結果的誤差,應不大于該稱量的最大允許誤差。 
  2.2.1 吊秤重復性 
  對同一載荷,多次稱重結果之差,應不大于該稱量的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 
  2.2.2 吊磅稱旋轉 
  載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o范圍內(nèi)旋轉任意角度,示值誤差均應符合5.1.1的規(guī)定。 
  2.2.3 偏載 
  多懸吊點的電子吊秤應符合JJG555-1996中4.5.2的規(guī)定。 
  2.2.3 多指示裝置 
  電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裝置與打印裝置之間示值之差應為零。 
  2.3 檢定標準器 
  檢定電子吊秤用的標準器的誤差,應不大于電子吊秤相應稱量最大允許誤差的三分之一。標準砝碼的替代,應符合JJG555-1996中4.6.2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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