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材料不屬實并且不能達到第二章規(guī)定條件的單位;
3.提出本次申請前,兩年內曾出現(xiàn)第二十八條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種情況的單位;
4.處于對辦理《制造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單位;
5.從事相關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監(jiān)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評審工作的機構。
(二)凡不屬于上述情況的單位,作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申請的意見,并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型式試驗
申請單位可約請符合第四條規(guī)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被約請的型式試驗機構應及時向申請單位提供型式試驗規(guī)程,通報進行型式試驗所需要的相關資料與應當滿足的條件。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專業(yè)顧問:郝芹(業(yè)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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