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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規(guī)則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英文縮寫:CNAS)依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 國際規(guī)范開展認可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guī)范、廉潔高效、權威信譽的工作原 則。認可規(guī)則是CNAS認可工作公正性和規(guī)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規(guī)則依據(jù)《中國合 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章程》制定。 本規(guī)則規(guī)定了CNAS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體系運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認可條 件、認可流程、認可變更、暫停、恢復、撤銷、注銷認可以及CNAS和能力驗證提 供者的權利和義務。 本規(guī)則內(nèi)容為強制性要求。 本規(guī)則附錄為資料性附錄。 本規(guī)則于2010年制訂,本次為第1次修訂,代替CNAS-RL06:2010
本規(guī)則是CNAS和能力驗證提供者雙方均應遵循的程序規(guī)則。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引用而成為本文件的條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 的,僅引用的版本適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訂)適 用。 2.1CNAS-J01《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章程》 2.2CNAS-R01《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tài)聲明管理規(guī)則》 2.3CNAS-R02《公正性和保密規(guī)則》 2.4CNAS-R03《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規(guī)則》 2.5CNAS-RL02《能力驗證規(guī)則》 2.6CNAS-RL03《實驗室和檢驗機構認可收費管理規(guī)則》 2.7CNAS-RL04《境外實驗室和檢驗機構受理規(guī)則》 2.8GB/T27000《合格評定詞匯和通用原則》(ISO/IEC17000,IDT) 2.9GB/T27011《合格評定認可機構通用要求》(ISO/IEC17011,IDT) 2.10GB/T27043《合格評定能力驗證的通用要求》(ISO/IEC17043,IDT) 2.11ILAC-P13《ISO/IEC17011在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中的應用》
3.1認可條件:申請人為獲得認可資格必須滿足的全部要求。 3.2申請人:正在尋求認可的機構。 3.3實驗室:從事檢測和/或校準工作的機構。 3.4實驗室間比對:按照預先規(guī)定的條件,由兩個或多個實驗室對相同或類似的物 品進行測量或檢測的組織、實施和評價。(GB/T27043,3.4) 3.5能力驗證:利用實驗室間比對,按照預先制定的準則評價參加者的能力。 (GB/T27043,3.7) 3.6能力驗證計劃:在檢測、測量、校準或檢驗的某個特定領域,設計和運作的一 輪或多輪能力驗證。(GB/T27043,3.11) 注:測量審核是對一個參加者進行“一對一”能力評價的能力驗證計劃。 3.7能力驗證提供者:對能力驗證計劃建立和運作中的所有任務承擔責任的組織。(GB/T27043,3.9) 3.8注銷認可:當獲準認可的機構自愿提出不再維持認可或認可有效期到期未獲認可 時,取消認可的過程。 3.9恢復認可:被暫停認可的獲準認可機構,在CNAS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已實施有效的糾 正措施,經(jīng)CNAS確認后,維持認可的過程。 3.10關鍵技術人員:負責能力驗證計劃的策劃、樣品制備(含均勻性和穩(wěn)定性檢 驗)、參加者能力評定、結果報告的簽發(fā)等能力驗證關鍵技術環(huán)節(jié)工作的人員。 3.11授權簽字人:經(jīng)CNAS認可,可以簽發(fā)帶認可標識/聯(lián)合標識的報告或證書的 人員。 3.12評審:CNAS依據(jù)特定標準和(或)其它規(guī)范性文件,在確定的認可范圍內(nèi),對 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的能力進行評價的過程。 3.13監(jiān)督評審:CNAS為驗證獲準認可機構是否持續(xù)地符合認可條件而在認可有效 期內(nèi)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評審。 3.14復評審:CNAS在認可有效期結束前對獲準認可機構實施的全面評審,以確定 是否持續(xù)符合認可條件,并將認可延續(xù)到下一個有效期。 3.15認可評定:根據(jù)認可規(guī)則和認可準則的要求,對認可評審的結論及相關信息進 行審查,并做出有關是否批準、保持、擴大、縮小、暫停和撤銷認可資格的決定意 見。 3.16評審員:CNAS指派的,單獨或作為評審組成員對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實施 評審的人員。 3.17技術專家:CNAS指派的,就被評審的認可范圍提供專門知識與技能的人員。 3.18觀察員:CNAS為特定目的派出的對評審活動進行現(xiàn)場觀察的人員(不參與評 審工作)。
4認可準則及認可領域分類 4.1CNAS采用符合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要求的專門認可準則及有關 要求(適用時)作為對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的準則。 4.2CNAS的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領域采用CNAS實驗室和檢驗機構認可領域分類, 可從CNAS網(wǎng)站獲得。 5認可條件 申請人應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誠實守信的前提下,自愿地申請認可。 CNAS對申請人申請的認可范圍,依據(jù)有關認可準則等要求,實施評審并做出認可決 定。申請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方可獲得認可: a)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b)符合CNAS頒布的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準則和相關要求; c)遵守CNAS認可規(guī)范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關義務; d)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6.1初次認可 6.1.1意向申請 申請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書處表示認可意向,如來訪、電話、傳真以 及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等。申請人需要時,CNAS秘書處應確保其能夠得到最新版本 的認可規(guī)范和其他有關文件。 6.1.2正式申請和受理 6.1.2.1申請人應按CNAS秘書處的要求提交申請資料,并交納申請費用。 6.1.2.2如果申請人申請的領域是CNAS新的認可領域,CNAS應對其自身資源和能 力進行評估。包括秘書處員工、評審員和技術專家以及所需要的應用說明文件和國 際相關要求等。 6.1.2.3CNAS秘書處審查申請人正式提交的申請資料,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 申請人。若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齊全、真實可靠、填寫清楚、正確,對CNAS的相關 要求基本了解,管理體系正式、有效運行超過6個月,進行了完整的內(nèi)審和管理評 審,申請認可的每個領域在體系正式運行之后至少開展過一項能力驗證計劃,且申 請認可的領域在CNAS的能力范圍之內(nèi),則可予以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一般在3個 月內(nèi)安排現(xiàn)場評審,但由于申請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誤除外。如果由于申請人自身的 原因,在申請受理后3個月內(nèi)不能接受現(xiàn)場評審,CNAS可終止認可過程,不予認 可。 需要時,正式受理前在征得申請人同意后可進行初訪(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以 確定能否受理申請。 6.1.2.4對于多場所申請人,其每一獨立場所均應根據(jù)所承擔的工作,滿足本規(guī)則及 認可準則中的相應要求。 6.1.2.5CNAS秘書處應將資料審查過程中所發(fā)現(xiàn)的與認可條件不符合之處通知申 請人,但不做咨詢。申請人應對提出的問題給予回復,超過2個月不回復的,將不予 受理認可申請?;貜秃蟪^3個月仍不能滿足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認可申請。 6.1.2.6當CNAS對申請人的申請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后,申請人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時,根據(jù)不同情況須滿足以下要求: a)由于申請人不誠信或不能遵守CNAS秘書處要求的有關承諾(如廉潔自律承 諾)不予受理認可申請的,CNAS秘書處在做出不予受理決定之后的24個月內(nèi)不再 接收申請人的申請。在獲得對其誠信、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認可 申請;
b)由于申請人管理體系不能滿足認可要求或體系運行有效性存在問題不予受理 認可申請的,申請人在做出不予受理決定6個月之后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6.1.3評審準備 6.1.3.1在正式受理申請人的認可申請之后,CNAS秘書處以公正性為原則指定具備 相應技術能力的、數(shù)量適當?shù)脑u審員和/或技術專家組成評審組(指定一名組長,需 要時還可設立若干副組長),并征得申請人同意。如果申請人基于公正性理由對評 審組的任何成員表示異議時,秘書處經(jīng)核實后應給予調整,但評審組的最終組成由 CNAS秘書處決定。對于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評審組安排的申請人,CNAS可終止認 可過程,不予認可。評審組的任務是審查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和實施現(xiàn)場評審。 6.1.3.2需要時,CNAS秘書處可在評審組中委派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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