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ROHS2.0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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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指令要求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在歐盟市場銷售含有鉛、鎘、汞、六價鉻、多溴聯(lián)苯、多溴聯(lián)苯醚等六種有害物質的電子電氣設備。
RoHS 2.0實際是RoHS指令的修正版,俗稱RoHS2.0
其主要內容如下:
1. 將原先WEEE指令的附錄I和IA新增為RoHS的兩個附錄;
2. 自2014年1月1日到2017年1月1日,逐步將醫(yī)療設備和監(jiān)控設備納入RoHS的管制范圍;
3. 制造商需在產品上市銷售之前制訂EC符合性聲明并加貼CE標志,且在電子電氣產品上市之后,必須保留相關技術文件和EC符合性聲明至少十年 ;
4. 如果附錄III中列舉的物質(如HBCDD、DEHP、BBP和DBP等)因使用對人體健康或環(huán)境造成無法承受的危害,則將依據REACH法規(guī)第69至72條的規(guī)定進行評估,進一步將此物質列入附錄IV的限用物質。